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82民初585号 起诉人:梁宝萍,女,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柳杰,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5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梁宝萍的起诉状,梁宝萍诉称,被起诉人汤某某之夫梁智与其系兄妹关系,2003年10月梁智申请注册“XXX肉夹馍”商标,2006年2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766XXX号,商标内容为文字字母“XXX肉夹馍XXXroujiamo+图形””加图片。
2011年9月30日,梁智去世,其妻子汤某某、其女梁莉、其父梁青文(小名梁喜娃)均有权继承该商标,各继承人均未分割继承遗产。
2014年梁青文去世,包括起诉人在内的各子女均有权继承其对该商标享有的份额,也有权使用该商标。
起诉人就继承问题与被起诉人汤某某进行过协商,未果。
故诉请:1、判令对注册号为第3766XXX号“XXX肉夹馍XXXroujiamo+图形”商标按份共有;
2、判令起诉人对第3766XXX号“XXX肉夹馍XXXroujiamo+图形”商标享有使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梁宝萍虽然以继承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无论其主张的事实还是诉讼请求均以商标权为核心,故本案属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根据相关规定,我院对该类案件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梁宝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