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5号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高新路9号商务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超,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国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上游路。
法定代表人:陆海萍。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亨车业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