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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胡玉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6211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胡玉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胡玉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6211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玉珍,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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