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27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中微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村中北大学第四食堂农业银行左侧。
经营者:安文贞。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中微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