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215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F,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娇,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年美果品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3W,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龙潭村委(凌家塘市场果品区97、98、99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年美果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对被告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年美果品批发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