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2243号之一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庭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B座2层、3层301-306室。
法定代表人:邢文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容,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叶,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5幢6楼。
法定代表人:陈于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毅,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1—5层。
法定代表人:陈于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熊利军。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新云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