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883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760T。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君,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骅,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特1号-12部分创业大厦35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24661306X。
法定代表人:陈玉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波长命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新胜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1AMR1F。
法定代表人:陈国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化昭昭,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小天鹅洗衣有限公司、宁波长命电器有限公司、化昭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将不交纳诉讼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