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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李霞与尹威翔、台州市一日三食餐饮用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489号
案件名称1489李霞与尹威翔、台州市一日三食餐饮用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尹威翔;台州市一日三食餐饮用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康百健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489号 原告:李霞,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顺,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威翔,男,汉族,1990年11月9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被告:台州市一日三食餐饮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建国村1-165号。

法定代表人:徐雪琴。

被告:永康市康百健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花街西大道1266号第一幢一楼东侧。

经营者:胡子成。

原告李霞与被告尹威翔、台州市一日三食餐饮用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康百健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李霞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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