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489号 原告:李霞,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顺,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威翔,男,汉族,1990年11月9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被告:台州市一日三食餐饮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建国村1-165号。
法定代表人:徐雪琴。
被告:永康市康百健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花街西大道1266号第一幢一楼东侧。
经营者:胡子成。
原告李霞与被告尹威翔、台州市一日三食餐饮用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康百健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李霞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李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