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9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月芹,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丁月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将赔偿数额变更为26000元,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