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被告:宁陵县黄冈手机大卖场。
住所地:宁陵县。
经营者:杨学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黄冈手机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宁陵县黄冈手机大卖场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