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405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盈,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被告:张增灵,男,199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盈、张增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