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69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高攀,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攀、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