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260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公园社区雪青日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公园新村A-7-3号。
经营者:赵雪青。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公园社区雪青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