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姚维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晓果,女,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晓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且田晓果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向本院表示同意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浙江好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震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龚佳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