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申6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02号。
法定代表人:方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02号南广场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殷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奥焦市雷吉娜路XXX号,邮编6934(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该公司经理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素芳,女,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村中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极,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盛汇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暨二审上诉人郑素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2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