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虞城县太俊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466号
案件名称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虞城县太俊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虞城县太俊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66号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太俊百货经营部,经营者:贾文记。

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虞城县太俊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