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66号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钦磊,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太俊百货经营部,经营者:贾文记。
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被告虞城县太俊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