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1082号 原告:永康市赢投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英村7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9PBK7X0。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治国,安徽师洋安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东阳市开心人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园五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569379414F。
法定代表人:颜景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洸,浙江林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赢投五金制品厂与被告东阳市开心人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阳市开心人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赢投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赢投五金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