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544号原告:大连金马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红塔村(红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刚、王志攀,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信开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
法定代表人:金鑫,总经理。
原告大连金马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信开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本院当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金马衡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