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1704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某某卫浴经营部。
经营者:付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4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某某卫浴经营部、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