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10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被告:汾阳市金杏花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贵宾酒业公司)与被告汾阳市金杏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杏花酒业公司)、被告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贵宾宴”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擅自使用“贵宾宴”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吉林贵宾酒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3.二被告承担原告吉林贵宾酒业公司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维权费10000元;
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吉林贵宾酒业公司系第三十三类(白酒)“贵宾宴”等文字系列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4299691、11898401、11898400、14279906)的普通许可使用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公司经商标权利人王暖波明确授权,依据《商标法》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被告金杏花酒业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与原告相同的白酒商品上,生产和销售名称为“贵宾宴”的白酒,被控侵权白酒在商品外包装盒和酒瓶中间显著位置单独、突出使用“贵宾宴”文字,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商品名称的使用,亦与原告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商标,其行为已经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小强公司经营的万酒招商网是一家专业为酒类商品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提供酒类产品招商信息服务的广告宣传媒体平台,其在为被告金杏花酒业公司发布酒类产品广告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使得在该网站上搜索“贵宾宴”系列产品时,能够搜索到被告金杏花酒业公司的侵权产品,系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综上,为维护原告吉林贵宾酒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贵宾酒业公司以其提供的被告信息有误,本案现无明确被告,且变更被告信息后本案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为由,申请驳回其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贵宾酒业公司提供的被告信息有误,导致本案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