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1694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庄XX号。
个人经营:徐帆,职位不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