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674号原告:谢宏义,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复路劲隆童车经销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523号国贸批发市场3楼26号。
经营者:范思臣。
原告谢宏义与被告光复路劲隆童车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谢宏义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谢宏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宏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谢宏义负担;
余款1025元退还谢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