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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等与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3405号
案件名称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等与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终3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菲,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戎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营门(303所西门)。

法定代表人:严德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源,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锦程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严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赛,男,1996年1月7日出生,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上诉人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简称希格玛珠海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简称普驰公司)、上诉人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希格玛北京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13674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11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希格玛珠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菲,上诉人普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源,希格玛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鹏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希格玛珠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希格玛珠海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希格玛”字样的企业名称未经过希格玛珠海公司确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普驰公司未经希格玛珠海公司许可,在合作开始前向行政机关提交包括虚假授权书在内的注册材料,与希格玛北京公司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希格玛北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希格玛珠海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相关商标取得商标注册,且使用的商品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故其被诉行为未构成侵犯商标权。

上诉人普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判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希格玛珠海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相关商标是基于合同授权,且使用的商品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故其被诉行为未构成侵犯商标权。

希格玛珠海公司在一审中请求:1.判令普驰公司、希格玛北京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判令希格玛北京公司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希格玛”字样的企业名称;

3.判令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连带赔偿希格玛珠海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4.判令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连带赔偿希格玛珠海公司合理费用150万元;

5.判令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以登报声明形式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一、希格玛珠海公司注册商标情况。

希格玛珠海公司于2005年3月成立,以研发、生产和销售自产的电力自动化软件、电气设备、电脑软件、网路工程为主,并提供上述产品的技术服务。

自2008年开始,希格玛珠海公司将其自创的“SGMSIEGAMA及图”商标及“SIEGAMA”商标进行注册,自2008年起,陆续获得第4758352号、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第11869818号、第13263395号商标的注册。

二、普驰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直接侵权,具体指普驰公司在法院判决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解除后即(2017)京02民终5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未经希格玛珠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与希格玛北京公司的第11701064号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上述使用属于超范围使用,落入希格玛珠海公司权利商标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二是间接侵权,具体指普驰公司违反《合作计划书》约定,骗取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使用的《授权书》,擅自成立希格玛北京公司,骗取希格玛珠海公司许可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涉诉注册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希格玛北京公司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

具体而言,希格玛珠海公司当时确实向严德耀、范玉珍出示过希格玛北京公司、普驰公司证据中的授权书,授权他们以SIEGAMA(希格玛)这个商标作为字号,成立希格玛北京公司,但当时双方约定的是希格玛珠海公司和普驰公司共同去成立,而严德耀、范玉珍没有经过希格玛珠海公司的同意就私自成立了希格玛北京公司。

由于严德耀是普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希格玛珠海公司认为相当于普驰公司骗取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使用权成立希格玛北京公司,并许可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构成对希格玛北京公司的帮助侵权。

上述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张普驰公司侵犯的商标具体是指第4758352号、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第11869818号、第13263395号商标。

三、希格玛北京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希格玛北京公司未经希格玛珠海公司授权,在其网站(www.sgmbj.com及www.sgmbj.cn)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SIEGAMA及图”商标进行环网柜系列产品的宣传,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二是希格玛北京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先是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之后使用“SIEGAMA及图”商标,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鉴于现在希格玛北京公司的产品上都是使用“SIEGAMA及图”商标,而不再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故而希格玛珠海公司不主张希格玛北京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而是仅主张希格玛北京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SIEGAMA及图”商标。

上述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张希格玛北京公司的行为均构成直接侵权,侵犯的商标具体是指第4758352号、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第11869818号、第13263395号商标。

本案中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张希格玛北京公司、普驰公司构成直接侵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四、希格玛北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希格玛北京公司未经希格玛珠海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字号“希格玛”注册成立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其企业名称,使他人认为希格玛北京公司与希格玛珠海公司为同一家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当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希格玛”字样的企业名称。

五、普驰公司对希格玛北京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因此希格玛北京公司、普驰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由于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实际上为同一家公司,在普驰公司与希格玛珠海公司合同案件中,普驰公司诉称其应当获得的利润为700多万元,而希格玛珠海公司实际损失远超于普驰公司所诉称金额,但考虑到商标侵权的赔偿限额,要求希格玛北京公司、普驰公司连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此外,希格玛珠海公司由于希格玛北京公司、普驰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向律师支付的律师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希格玛北京公司、普驰公司应当赔偿。

希格玛珠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150万元的合理费用包括希格玛珠海公司已经支付的律师费100万、两笔公证费2130元及1600元,其余费用为依据希格玛珠海公司与律师的代理协议中约定,希格玛珠海公司与律师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如果希格玛珠海公司胜诉,希格玛珠海公司须再向律师支付律师费50万元。

此外,希格玛珠海公司要求希格玛北京公司、普驰公司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声明形式消除影响。

综上,希格玛珠海公司就希格玛北京公司、普驰公司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普驰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希格玛珠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虽然被判决解除,但是依照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普驰公司在协议终止后仍有权使用合作期间使用的品牌、技术,并未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权。

《合作协议书》第十一条终止条款中明确约定:“1、合同到期或终止后,双方合作期间使用的品牌、技术不能随着合同的终止而发生变化,双方各自都有使用权,但谁生产制造的产品,谁负责产品质量。

2、合同终止后,市场及销售网络、组织结构应保持不变,继续是谁开发,谁维护,谁收益。

”商标是品牌的一部分,亦是品牌中的标志和名称部分,便于消费者识别。

因此,在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后,普驰公司仍然有权依照原协议继续使用相关品牌、技术,维持原有市场及销售网络、组织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商标的使用。

另外,2007年6月20日,希格玛珠海公司授权普驰公司“具有本公司产品的商标使用权”,直至今日,普驰公司仍然享有该授权书中的权利,该授权书较之《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又进一步扩大了普驰公司可以使用的希格玛珠海公司产品商标使用权的范围。

即便如此,普驰公司并未在合同解除后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注册商标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仅是相关网站尚未整改,故并未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的商标权。

且(2017)京02民终575号民事判决书解除的是授予的德国企业的希格玛商标的使用权,而非希格玛珠海公司的商标使用权。

二、希格玛北京公司的成立是在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双方制定了合作工作计划,同时授权希格玛北京公司具有希格玛珠海公司产品的商标使用权,希格玛北京公司并未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权。

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四项中约定:“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需求:成立新企业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性质另行商议)。

”2007年3月24日,双方签订《希格玛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2007年合作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希格玛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在原有合作基础上,达成在北京成立‘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共同研发、生产、销售高低压成套设备……”2007年6月20日,希格玛珠海公司签发《授权书》,载明“本公司同意授权严德耀、范玉珍使用商标‘SIEGAMA(希格玛)’作为字号,成立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

同日,希格玛珠海公司签发《授权书》声明:“授权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本公司产品的商标使用权”,此举进一步扩大了希格玛北京公司对于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的使用范围。

2007年12月27日,在普驰公司与希格玛珠海公司协商一致下,希格玛北京公司正式成立。

因此,希格玛北京公司的成立并非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擅自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之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成立,而是普驰公司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经过长期、明确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取得希格玛珠海公司的授权后成立的。

希格玛北京公司成立后的生产经营行为也是在希格玛珠海公司的授权下进行的,并未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依法享有的商标权,也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在前两年一直在诉讼,最后(2017)京02民终575号二审判决希格玛珠海公司胜诉,之前的案件中处理过,因此本案不应当再处理。

希格玛北京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希格玛珠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希格玛北京公司成立直至现在,仅销售过自己研发的断路器产品,没有销售过环网柜产品,使用的也是自己注册的商标。

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是关联公司,不可能在同一地区存在竞争性的销售行为。

故希格玛北京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应当驳回希格玛珠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希格玛北京公司其他答辩意见同普驰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提交《授权书》两份,编号分别为SM20070623及SM20070622,两份《授权书》右下方公司公章处加盖有“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处有“彭凯”签字,落款日期为2007年6月20日。

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欲以此证明在2007年6月14日希格玛珠海公司在国内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被授权使用的是德国希格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后因希格玛珠海公司自己申请了注册商标,2007年6月20日之后,希格玛珠海公司授权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使用的均为其自己注册的“SGMSIEGAMA及图”商标。

希格玛珠海公司表示其未出具过该两份《授权书》,故对上述两《授权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并主张即使《授权书》真实存在,与本案诉争商标没有关系,因为该授权日期均在希格玛珠海公司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之前,故对上述《授权书》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

本案中,对于上述《授权书》上均加盖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希格玛珠海公司表示不申请鉴定。

对上述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两《授权书》加盖有希格玛珠海公司公章,并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希格玛珠海公司虽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亦不对公章及签字申请鉴定,故一审法院对上述《授权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依此证据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一审法院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一步予以判定。

2、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提交其在工商局调取的2007年6月20日希格玛珠海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一份,载明:“本公司同意授权严德耀、范玉珍使用商标‘SIEGAMA(希格玛)’作为字号,成立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书》右下角加盖有希格玛珠海公司公章。

希格玛珠海公司表示其没有出具过该《授权书》,不认可《授权书》的真实性,并申请对该《授权书》上加盖的希格玛珠海公司公章进行鉴定。

经法院组织鉴定,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公章印文与各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一致性比对的希格玛珠海公司公章印文并非同一枚公章盖印,各方当事人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认可,故此一审法院对上述《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提交《合作证书》一份,内容为“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和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于2006年达成在中国北京的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组装、销售高低压成套设备(10KV组合电器、35KV成套设备、10KV成套设备、0.4KV成套设备)的合作协议。

德国希格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实施,并对产品生产、组装、质量、出厂和运行进行监督,以及对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技术指导”。

证书最下方标注有“SiegamaAnlagentechnikGmbH”,并加盖有内容显示为“SiegamaAnlagentechnikGmbH及”的印章。

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欲以此证明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的商标是德国希格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上述合作证书是协议签订时,希格玛珠海公司提供给普驰公司的。

希格玛珠海公司对该《合作证书》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其没有向普驰公司提供过。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现无其他证据证明“SiegamaAnlagentechnikGmbH”的主体情况及其印章的真实性,而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德国希格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且该《合作证书》上并未加盖希格玛珠海公司公章亦无希格玛珠海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故一审法院对该《合作证书》的真实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及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各方当事人公司经营情况及商标注册情况希格玛珠海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31日。

2008年9月21日,希格玛珠海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第4758352号“SGMSIEGAM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9月20日。

2014年5月21日,希格玛珠海公司经核准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第11869818号“SIEGAM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升降机操作装置、金属加工机械、风力动力设备、水力动力设备、电子工业设备、电焊设备(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

2014年7月14日,希格玛珠海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第11862924号“SGMSIEGAM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电子公告牌、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避雷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3日。

2015年4月7日,希格玛珠海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第12397742号“SIEGAM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已录制)、集成电路卡、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网络通讯设备、绝缘铜线、电缆连接套筒、电缆接头套、集成电路、遥控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

2015年8月21日,希格玛珠海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第13263395号“SIEGAM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

普驰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4日,公司股东包括严德耀和严鹏。

希格玛北京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7日,公司成立时发起人、投资人、股东为严德耀和范玉珍,监事为范玉珍,之后公司股东变更为严德耀和严鹏。

2014年7月14日,希格玛北京公司经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第11701064号“SIEGAM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变压器(电);

配电箱(电);

接线柱(电);

集电器;

电流换向器;

电导线管;

闭路器;

电器联接器;

接线盒(电);

电触点;

电动调节装置;

电开关;

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

整流器;

电池开关;

减压器);

断路器;

配电盘);

配电控制台(电);

导管(电);

控制板(电);

电线连接物;

电器接插件;

电耦合器;

继电器(电);

逆变器(电);

自动定时开关;

电线连接器(电);

螺线管阀(电磁开关);

电涌保护器;

互感器;

传感器;

调压器;

稳压电源;

低压电源;

高低压开关板;

熔断器;

母线槽;

电热保护套;

电度表(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3日。

二、各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协议及授权的相关情况2006年10月18日,普驰公司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生产销售希格玛“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

上述协议在“一、合作内容”部分约定,普驰公司是德国希格玛“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在北京地区(通州供电公司除外)唯一生产基地及销售代理商;

此协议的有效期内,希格玛珠海公司指定普驰公司为指定代理区域内希格玛珠海公司唯一联合生产、销售企业,全权负责希格玛珠海公司在上述地区的业务。

协议在“二、区域销售价格”部分约定,北京地区(通州供电公司除外)其他开关厂、销售公司及客户如需要希格玛“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时,产品销售或发货由普驰公司履行,希格玛珠海公司有义务及责任把该地区客户推销到普驰公司,由普驰公司完成产品销售过程。

协议在“六、品牌形式”部分约定,根据市场及客户的需要,双方在对外宣传、铭牌、样本等工作方面可以按以下形式:1.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制造,2.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制造。

3.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及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联合制造(组装产品),4.双方根据市场需求,成立新企业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性质另行商议)。

协议在“八、合作期限及其他”部分约定,此合作自2006年9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每一个合同周期履行结束一个月内,双方如无任何疑问,下一个合同周期自动生效。

协议在“十一、终止条款”部分约定,合同到期或终止后,双方合作期间使用的品牌、技术不能随着合同的终止而发生变化,双方各自都有使用权,但谁生产制造的产品,谁负责产品质量;

合同终止后,市场及销售网络、组织结构应保持不变,继续是谁开发,谁维护,谁收益。

协议还约定了产品解散、质保、税票方式,库存及样品,产品价格,技术服务、技术支持,违约责任,免责条款,仲裁等内容。

2007年3月24日,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签订《希格玛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2007年合作工作计划》,载明:“希格玛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在原有合作基础上,达成在北京成立‘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共同研发、生产、销售高低压成套设备(110KV组电器、35KV成套设备、10KV中置柜、0.4KV成套设备)。

双方共同维护希格玛品牌形象,并全力做好北京及各省市的电力市场营销工作。

”2007年6月20日,希格玛珠海公司向普驰公司出具编号为SM20070623的《授权书》,并于同日向希格玛北京公司出具编号为SM20070622的《授权书》。

两份《授权书》最上方正中均标注有“SGMSIEGAMA及图”商标及“希格玛电气”字样。

编号为SM20070623的《授权书》正文内容为:“本授权书声明: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具有本公司产品的商标使用权。

本公司承认在本授权书上签名及签署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编号为SM20070622的《授权书》正文内容为“本授权书声明: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本公司产品的商标使用权。

本公司承认在本授权书上签名及签署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2007年7月1日,普驰公司与希格玛珠海公司针对《合作协议书》作出《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原《合作协议书》中“SGMSF6”所有条款基础上补充双方合作生产及销售的SGM系列(110KV、35KV、10KV、0.4KV)所有成套产品、开关及零部件;

签订此协议后,北京地区所有客户订购的SGM品牌系列成套产品、开关及零部件的销售和发货均应以普驰公司或北京公司名义完成产品销售过程;

凡北京地区的用户直接与希格玛珠海公司进行业务联系的,希格玛珠海公司必须把客户订货权转让给普驰公司,由普驰公司完成所有的销售过程及价格定位,希格玛珠海公司全权负责产品技术支持与指导。

2016年11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希格玛珠海公司希格玛珠海公司与被告普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1813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8133号案)。

该案中,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张该公司与普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后严格按照协议履约,但普驰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项,2011年6月希格玛珠海公司要求普驰公司支付,后合同到期,双方未就继续合作达成一致,故希格玛珠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公司与普驰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2007年7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11年7月8日解除,判令普驰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和违约金。

18133号案判决查明,2011年6月8日,希格玛珠海公司向普驰公司发送函件,写明:“至2011年4月14日止,贵司欠我司货款共1717918.6元。

我司强烈要求贵司对未付款项作出付款安排,按照双方的协议,贵司应将所欠货款1717918.6元付清,双方才能继续合作。

如一个月内货款不付清,我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将终止与贵司的合作,其希格玛的品牌与商标禁止使用。

”2011年6月13日,普驰公司向希格玛珠海公司发送违约告知函,写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及货物买卖合同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请严格区别履行,贵方依据双方在履行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产生的货款纠纷,主张中止另一关于希格玛品牌与商标的合作法律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贵方关于货款纠纷,我方需要核实,请贵方在3日内出具相关凭证,递交我方予以核对。

”该案判决认定,2011年6月8日,希格玛珠海公司向普驰公司发函催要货款,并明确说明如一个月内货款不付清将禁止普驰公司使用希格玛的品牌与商标。

普驰公司在函件写明的催告期内并未付款,综合函件的全文文意,该函件可以视为希格玛珠海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

普驰公司不认可收到了2011年6月8日的函件,但其认可向希格玛珠海公司发送的违约告知函的真实性,该违约告知函写明希格玛珠海公司向普驰公司主张中止关于希格玛的品牌与商标的合作法律关系,并对双方的货款纠纷作出回应,考虑到双方在履约过程中通过传真件沟通履约情况的事实,在普驰公司未举证证明违约告知函所针对的希格玛珠海公司相应文件的情况下,结合两份函件的文意,法院确认2011年6月8日函件的真实性,并确认普驰公司于当日收到该函件。

法院另认定,普驰公司未按约对希格玛珠海公司供货进行付款,致使希格玛珠海公司在《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最终判决确认《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于2011年7月8日解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京02民终57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575号案),维持18133号案一审判决。

关于《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所授权的品牌,希格玛珠海公司表示是指德国希格玛SGM品牌,不包括希格玛珠海公司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后取得的所有注册商标。

普驰公司及希格玛北京公司表示,《合作协议书》中的SGM指的是德国希格玛SGM系列品牌,但《补充协议》中说的品牌,除了德国希格玛SGM系列品牌之外,还包括希格玛珠海公司在2007年6月14日后自己注册取得的所有商标,因为双方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仅提到了合作品牌,没有明确具体商标,因此上述协议中所指的希格玛SGM品牌应当包括希格玛珠海公司在协议签订之后注册的相关商标。

关于《合作协议书》第“十一、终止条款”所约定的“合同到期或终止”理解,希格玛珠海公司表示《合作协议书》系由于普驰公司违约而由法院判令解除,不属于上述条款所约定的“合同到期或终止”的情形,故《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经法院判决解除后,普驰公司不再享有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所属商标的权利,且上述终止条款与本案诉争的权利商标没有关系,在《合作协议书》签署时,尚没有本案诉争权利商标。

普驰公司及希格玛北京公司表示,上述条款中所约定的“合同到期或终止”情形包括合同到期或者任何形式的合同解除情形,亦包括法院判令解除的情形,故在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后,普驰公司仍然有权依照原协议继续使用相关品牌和商标;

另由于《补充协议》是对《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因此原《合作协议书》中第十一条终止条款当然及于《补充协议》中所补充的商标品牌。

希格玛珠海公司出具的加盖该公司公章的《合作证书》载明:“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和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于2006年达成在中国北京的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组装、销售10KVSF6环网负荷开关柜和10KV户外型电缆分支箱的合作协议。

德国希格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实施,并对产品生产、组装、质量、出厂和运行进行监督,以及对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技术指导。

”《合作证书》最上方正中标注有“SGMSIEGAMA及图”商标及“希格玛电气”字样。

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提交在工商局调取的希格玛北京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中包含的加盖有希格玛珠海公司公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显示商标注册号为4758352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12KV/24KV高压开关柜的设计、生产和服务,注册人为希格玛珠海公司,注册有效期限为2007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止。

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主张此商标注册证为希格玛珠海公司提供给普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严德耀用于申请成立希格玛北京公司的,希格玛北京公司的成立系经过希格玛珠海公司同意。

希格玛珠海公司认可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上加盖的公章系该公司公章,并表示之所以普驰公司有该材料可能是2007年时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之间还有合作,故普驰公司取得了加盖有希格玛珠海公司公章的材料,具体原因已经不清楚,但肯定不是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动把此材料提供给普驰公司让其去注册成立希格玛北京公司的。

三、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张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构成侵权的相关事实(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618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8月1日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中输入https://www.sgmbj.com/进入希格玛北京公司的网站,网站左上角显示有“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左侧标注有“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网站左下角标注有“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及“SGM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网页中“产品展示”栏目有“SGM-EV1(不带接地刀…)”、“SGM-EL(母联柜…)”、“计量柜PT柜…”等产品展示并有配图。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6797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5月24日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中输入https://www.sgmbj.cn/进入希格玛北京公司的网站,网站左上角显示有“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左侧标注有“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网站左下角标注有“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及“SGMSIEGAMA及图”标识,网页中“产品展示”栏目有“SGM-EV1(不带接地刀的断路器柜)”、“SGM-EL(母联柜…)”、“计量柜PT柜…”、“环网单线图…”、“SGM-VG4-12KV(真空断…)”、“SGM-VG4-24KV(真空断…)”等产品展示并有配图。

后两幅产品配图中产品的左上角标注有某图形商标,但公证书图片未能清晰显示。

在网站的“关于我们”栏目载有“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正式在北京市丰台区成立,其总部设在德国法兰克福,生产基地设立在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是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专业进行研发、生产、组装、销售高低压成套设备”、“SIEGAMA品牌的技术团队,由来自电器工业领域最高水平的专家组成,拥有当今世界最先进的SF6开关柜生产工艺及技术”、“为更好的满足SIEGAMA品牌全球用户的需求,向用户提供更高性价比的产品,目前在中国组装制造的SIEGAMA产品,主要原材料均来自于德国……希格玛SF6系列环网开关柜广泛应用于户内、户外开关站、箱式变电站、住宅小区、各种办公楼、商业中心、大楼、厂房等12/24kV配电网络”、“SIEGAMA品牌在全球30多个国家设立了分销机构、销售网络”等内容。

希格玛珠海公司以上述两公证书主张希格玛北京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的“SIEGAMA”商标及“SGMSIEGAMA及图”注册商标进行网络宣传销售,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在希格玛北京公司网站产品配图中产品的左上角标注的为与希格玛北京公司第11701064号商标标识相同的“SIEGAMA及图”商标,但希格玛珠海公司认为该种使用是超范围使用,超出了第11701064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而落入到希格玛珠海公司权利商标的保护范围,故侵害了希格玛珠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希格玛北京公司认可www.sgmbj.com及www.sgmbj.cn网站均为其公司运营的网站,但网站中产品配图显示的产品上所使用的就是希格玛北京公司自有的第11701064号商标,不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网站左下角所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系经过希格玛珠海公司的授权。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020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6月23日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中输入https://www.sgmbj.cn/进入希格玛北京公司的网站,网站左上角“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左侧标注有“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网站左下角标注有“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及“SGM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网页中“产品展示”栏目有“SGM-EV1(不带接地刀的断路器柜)”、“SGM-EL(母联柜…)”、“计量柜PT柜…”、“环网单线图…”、“SGM-VG4-12KV(真空断…)”、“SGM-VG4-24KV(真空断…)”、“SGM-VG4-40.5KV(真…)”等产品展示并有配图。

后三幅产品配图中产品的左上角标注有某一图形及“希格玛”字样,但公证书图片对于该图形显示并不清晰。

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张产品配图左上角标注的亦为与希格玛北京公司第11701064号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但属于超范围使用,侵害了希格玛珠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希格玛北京公司表示其产品上使用的就是第11701064号商标,不构成侵权。

(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8289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10月9日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中输入https://www.puchiea.com/进入普驰公司的网站,在“联系我们”栏目下,标注有“北京:公司总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三营门路口北”、“北京:生产基地地址: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锦城街1号网址:www.sgmbj.com”、“普驰海外市场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三营门路口北网址:www.sgmbj.com”等内容。

希格玛珠海公司以此主张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实际上为同一家公司。

普驰公司及希格玛北京公司认可www.puchiea.com系普驰公司的网站,但认为普驰公司网站展示希格玛北京公司网址链接不能说明两者为同一家公司,更不能说明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两公司除了股东均为严德耀和严鹏之外,仅有合作关系,普驰公司部分产品从希格玛北京公司处采购,两公司平时均是分开生产、销售,独立办公。

关于普驰公司及希格玛北京公司的商标使用情况,庭审中,普驰公司表示其在与希格玛珠海公司合作期间,即2011年7月8日之前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为希格玛珠海公司授权其使用的“SGMSIEGAMA及图”商标;

2011年7月8日其与希格玛珠海公司合同解除后,大部分使用的为希格玛北京公司注册的第11701064号商标,极少部分使用了希格玛珠海公司的商标,因为希格玛珠海公司授权其使用商标;

在2017年3月575号案二审终审确认解除其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的合作协议之后,其在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的为希格玛北京公司注册的第11701064号“SIEGAMA及图”商标。

2017年7月4日法庭组织证据交换时,普驰公司表示其当时在生产、销售的“SGM环网柜”产品上使用的为第11701064号商标。

2017年10月13日法庭组织谈话时表示,普驰公司表示其于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4月仅生产了大约十台“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并没有销售出去。

希格玛北京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及2017年9月25日法庭两次组织证据交换时均表示,其在2014年7月取得其自有的第11701064号注册商标之前,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的为希格玛珠海公司授权其使用的“SGMSIEGAMA及图”商标;

在取得第11701064号注册商标之后,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所使用的均为第11701064号注册商标。

希格玛北京公司另在2017年7月4日证据交换时表示,其当时生产、销售的“SGM环网柜”产品上所使用的亦为第11701064号商标。

此外,2017年9月25日法庭组织证据交换时,希格玛北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法定代表人严鹏均到庭参与诉讼。

针对普驰公司及希格玛北京公司上述所陈述的商标使用情况,希格玛珠海公司当庭表示,其知晓普驰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一直在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对普驰公司的该商标使用行为其表示同意和认可;

另认可普驰公司在2017年3月575号案二审终审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之后,在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的为与第11701064号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但认为该种使用是超范围使用,超出了第11701064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而落入到希格玛珠海公司权利商标的保护范围,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希格玛珠海公司第4758352号、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第11869818号、第13263395号商标。

针对希格玛北京公司的商标使用情况,希格玛珠海公司表示,其认可希格玛北京公司上述当庭所陈述的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的商标使用情况,其亦知晓希格玛北京公司在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合作期间一直在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但对希格玛北京公司的该使用行为不予认可,其从未授权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过任何注册商标,故在希格玛北京公司取得自身注册商标之前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SGMSIEGAMA及图”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即便希格玛北京公司之后注册了自己的第11701064号商标,但其在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仍属于超范围使用,落入了希格玛珠海公司权利商标的保护范围,故仍然构成商标侵权;

再者,根据公证书显示,希格玛北京公司至今在其经营的两个网站(www.sgmbj.com及www.sgmbj.cn)仍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的“SGMSIEGAMA及图”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普驰公司及希格玛北京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到庭谈话时表示,希格玛北京公司本身没有生产环网柜产品,该公司在2013年之前注册地与普驰公司一致,没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设备,2013年注册地迁至密云的注册地,一直在办理厂房的开工手续,还没有办下来,故截止目前还没有建设相同的生产厂房、没有引进任何生产设备,因此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4月希格玛北京公司没有生产能力,没有生产、销售过“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

希格玛北京公司之所以在自己的网站上宣传希格玛品牌的“SGMSF6环网柜”产品是因为该公司与普驰公司是关联公司,该公司是在为普驰公司进行产品宣传。

经询,希格玛北京公司表示其在2017年10月13日关于是否生产、销售“SGMSF6环网柜”产品的陈述与之前几次证据交换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之前仅是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出庭,对于实际情况描述的不准确,2017年10月13日系希格玛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故应以该次陈述为准。

关于商标的使用范围和保护范围问题,希格玛珠海公司表示,其主张普驰公司及希格玛北京公司所使用的环网柜产品,落入了希格玛珠海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这个类别。

另落入希格玛珠海公司第1186981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这个类别。

为此,希格玛珠海公司提交了其自行总结的环网柜、电站自动化装置、变压器(电)这三类产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以及彼此间的相同点及不同点的比对列表。

根据该表,环网柜为环形配电网上用的开关柜,即供电干线形成一个闭合的环形,供电电源向这个环形干线供电,从干线上再一路一路地通过开关柜向外配电;

环网柜广泛用于城市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工厂企业、轨道交通等负荷中心的配电站以及箱式变电站中;

环网柜的消费对象为各市地区供电公司、工矿企业、轨道交通等;

环网柜的销售渠道为各省市供电公司招投标。

就电站自动化装置而言,其功能为将变电站的微机监控、微机保护和微机运动装置的功能统一起来,可以完成运动、保护、操作(防误)、测量、故障录波、事故顺序记录和运行参数自动记录等功能;

其用于变配电站、户内开闭所,监测配网线路的运行状态,实时监测线路电压、线路电流、零序电流、设备状态等运行及故障信息,完成遥信、遥测、遥控功能,实现配网自动化的实时监控,并对线路电压、电流等数据完成数据处理分析;

其销售渠道为各省市供电公司招投标。

就变压器(电)而言,其功能系通过升高电压把电能送到用电地区,把电压降低为各级使用电压,以满足用电的需要来传输电能;

其用于输配电系统的升、降电压;

其消费对象为各市地区供电公司、工矿、轨道交通、发电集团等;

其销售渠道为各省市供电公司招投标。

上述三产品的相同点为将电能从发电企业传输至用电用户中心,各自承担不同的角色;

不同点为,环网柜系直接传输电能,电站自动化装置系检测保护控制传输电能,变压器(电)系调整电能传输电压。

普驰公司及希格玛北京公司认可希格玛珠海公司上述所提交的环网柜、电站自动化装置、变压器(电)这三类产品的比对意见,另补充称这三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除了希格玛珠海公司所标注的各省市供电公司招投标之外,还有大型企业自主采购这一销售渠道。

普驰公司及希格玛北京公司表示,其在环网柜产品上使用第11701064号商标属于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板”产品类别上的使用,高低压开关板与环网柜的功能相同,都是起到接通和断开电能的开关作用。

具体而言,高低压开关板系主要用于发电、输电、配电和电能转换的高压开关和控制、测量、保护装置、电气联接(母线)、外壳、支持件等组成的总称,用途是作为电力系统中接受和分配电能的装置,消费对象是厂矿企业、住宅小区、供电公司,销售渠道为各用电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著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显示,“变压器(电)090049”及“高低压开关板C090104”属于“0913电器用晶体及碳素材料,电子、电器通用元件”,“电站自动化装置C090109”属于“0914电器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

希格玛珠海公司表示涉案争议的环网柜产品属于成套设备,里面有很多具体元件,高低压开关板仅是其中一个元件之一,故环网柜与电站自动化装置这种成套设备构成类似,而超出了“变压器(电)090049”及“高低压开关板C090104”的范围。

希格玛珠海公司提交的SGM环网柜产品报价表显示,2015年、2016年其销售的SGM-E系列产品的单价约在每台2万-6万元不等,另有型号产品在每台11万元左右。

普驰公司及希格玛北京公司认可希格玛珠海公司提供的上述报价情况,表示环网柜产品的价格都是公开透明的,差不多就是这个价格。

对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希格玛”字样作为企业名称这一行为希格玛珠海公司是否提出异议的问题,希格玛珠海公司表示,其在希格玛北京公司成立时即知晓该公司的存在,前期是一直将普驰公司和希格玛北京公司理解为同一公司,故只是向普驰公司提出停止使用品牌的异议,后来在(2015)京知民初字第1540号案件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相当于是正式将希格玛北京公司作为被告提出异议。

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张其在此之前曾就希格玛北京公司侵权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但未就此提供证据。

四、其他事实2016年6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2015)京知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希格玛珠海公司希格玛珠海公司诉被告希格玛北京公司、普驰公司、严德耀、严鹏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希格玛珠海公司在该案审查期间撤回其起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故裁定准许希格玛珠海公司撤回起诉。

希格玛珠海公司欲以该裁定书证明其在2015年曾就商标侵权提起过诉讼,后因法院认为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之前签有协议、需要先解决协议相关纠纷,因此撤回起诉。

普驰公司及希格玛北京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明目的,认为该裁定书不能显示希格玛珠海公司所称的撤诉原因。

2016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商评字[2016]第0000064234号《关于第10068795号“SG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载明希格玛珠海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对第10068795号“SG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张,其在我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独创并长期使用和宣传的第4758352号“SGMSIEGA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5年1月被评为广东著名商标,极具社会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二、关于引证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申请人成立于2005年3月,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和销售自产的电力自动化软件、电气设备、电脑软件;

网络工程(不含移动通信终端设备)。

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纳税分别为2594.1万元、43.3万元、88万元,2009年分别为7483.9万元、170.3万元、196.3万元,2010年分别为8606.5万元、134.7万元、320.7万元。

申请人2008年-2010年全密封全绝缘环网柜产量分别为5539台、6616台、8836台,根据行业经济指标统计数据分析,申请人近三年全密封全绝缘环网柜产量居行业同类产品前10名。

申请人引证商标产品销售范围涉及北京、广东、湖南、山东、新疆、吉林、广西、海南、宁夏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早于2008年已经开始在其核定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使用引证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产品销售区域已布及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人近三年经营的全密封全绝缘环网柜产品居行业同类产品前10名。

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委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为注册并使用在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希格玛珠海公司提交(2017)京02民终355号希格玛珠海公司普驰公司诉被告希格玛珠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普驰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其上列明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违约金300万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317212.72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利润下降损失400万元;

四、判令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五、判令被告注销在北京成立的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六、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七、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希格玛珠海公司欲以此证明普驰公司至起诉之日2015年10月一直在生产销售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同时,该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部分要求希格玛珠海公司赔偿普驰公司损失300多万及利润下降损失400万元,由此可以证明普驰公司的侵权获利。

普驰公司认可上述民事起诉状确系(2017)京02民终355号案件的起诉状,但不认可希格玛珠海公司的证明目的,认为不能证明普驰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亦不能作为希格玛珠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损失的依据。

希格玛珠海公司另提交(2015)丰民(商)初字第23641号希格玛珠海公司普驰公司诉被告希格玛珠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笔录及普驰公司在该案中提交的《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环网柜中标销售情况》,其上列有普驰公司2010年至2015年环网柜销售额,普驰公司在该案中欲以此证明希格玛珠海公司自2011年底介入北京市场,影响了普驰公司的销售收入。

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张上述材料可以证明普驰公司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的商标给该公司造成了利润损失。

普驰公司及希格玛北京公司对希格玛珠海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2017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商评字[2017]第0000024792号《关于第11701064号“SIEGAM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载明希格玛珠海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对第11701064号“SIEGAMA及图(制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电站自动化装置、环网柜等商品的商业使用及获奖荣誉等,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张,上述裁定书可以显示虽然希格玛北京公司注册了第11701064号商标,但不能将该商标使用在环网柜商品上,普驰公司、希格玛北京公司生产销售的环网柜产品与希格玛北京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进一步证明普驰公司、希格玛北京公司在环网柜产品上侵权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的注册商标。

2017年3月16日,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显示希格玛珠海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100万元。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分别于2017年5月26日及2017年6月29日出具发票,显示希格玛珠海公司向其支付公证服务费2130元及1600元。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公证书、发票、产品比对表、网页打印件、民事起诉状、《授权书》、《希格玛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2007年合作工作计划》、工商局档案材料、《合作证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产品报价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希格玛珠海公司系第4758352号、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第11869818号、第13263395号商标的注册人,其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以及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结合希格玛珠海公司关于普驰公司和希格玛北京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以及普驰公司和希格玛北京公司的抗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总结如下:一是普驰公司在575号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使用“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是否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权,二是希格玛北京公司在其网站及产品上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权,以及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希格玛”作为其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三是普驰公司是否存在故意为希格玛北京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四是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普驰公司在575号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使用“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是否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权本案中,普驰公司自认其在2017年3月575号案判决生效后,其在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的为希格玛北京公司注册的第11701064号“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

普驰公司上述对于第11701064号商标标识的使用,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该标识的显著部分为“SIEGAMA”字样,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第4758352号及第11862924号注册商标“SGMSIEGAMA及图”含有的显著部分“SIEGAMA”字样一致,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第12397742号、第11869818号、第13263395号商标标识完全一致,故普驰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希格玛珠海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标识。

普驰公司系在其生产、销售的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标识,环网柜产品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第4758352号、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第1326339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均属于电器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构成相同或近似,故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环网柜产品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第1186981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7类商品中的“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

综上,普驰公司在575号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第4758352号、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第13263395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或误认,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普驰公司相关商标使用行为未落入第11869818号商标的保护范围,故不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第118698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普驰公司抗辩称其在环网柜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属于经授权使用希格玛北京公司的第11701064号商标,系在第11701064号商标所核定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板”商品类别上的使用,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相关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高低压开关板”属于电子、电器通用元件,而环网柜商品属于电器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二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普驰公司的涉案商标使用行为超出了第11701064号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属于对第11701064号商标的使用,故一审法院对于普驰公司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此外,普驰公司抗辩称其与希格玛珠海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虽然被判决解除,但是依照《合作协议书》第十一条终止条款的约定,普驰公司在该协议终止后仍有权使用合作期间使用的品牌、技术,且2007年6月20日希格玛珠海公司通过《授权书》进一步授权普驰公司“具有本公司产品的商标使用权”,故即便协议解除,普驰公司仍然享有希格玛珠海公司产品商标的使用权。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希格玛珠海公司已于2011年6月8日向普驰公司发函,明确指出如一个月内货款不付清将禁止普驰公司使用希格玛的品牌与商标,普驰公司于当日收到该函件。

希格玛珠海公司的上述通知可以视为其对于授权普驰公司使用相关品牌与商标条件的变更,鉴于普驰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付清相关货款,则自2011年7月8日起,普驰公司无权再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的品牌与商标。

因此,普驰公司上述抗辩所称的其在相关协议终止后仍有权使用合作期间使用的品牌与商标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希格玛北京公司在其网站及产品上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SIEGAMA及图”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权,以及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希格玛”作为其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希格玛北京公司在其网站使用相关商标的行为包括:2016年8月1日,在希格玛北京公司www.sgmbj.com网站的左上角公司名称左侧标注有“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网站左下角标注有“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及“SGM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

2017年5月24日及2017年6月23日,在希格玛北京公司www.sgmbj.cn网站的左上角公司名称左侧标注有“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网站左下角标注有“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及“SGM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在相关产品配图中标注有“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

关于希格玛北京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相关商标标识的行为,希格玛北京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及2017年9月25日法庭两次组织证据交换时均自认,其在2014年7月取得其自有的第11701064号注册商标之前,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的为希格玛珠海公司授权其使用的“SGMSIEGAMA及图”商标,在取得第11701064号注册商标之后,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所使用的均为第11701064号注册商标,且希格玛北京公司亦自认其于2017年7月4日证据交换时,其在当时所在生产、销售的“SGM环网柜”产品上使用的为第11701064号商标。

希格玛珠海公司对希格玛北京公司上述自认的商标使用行为予以认可。

但在2017年10月13日法庭组织谈话时,希格玛北京公司又表示,其在2015年至2017年1-4月自身没有生产能力,没有生产、销售过“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其之所以在自己的网站上宣传希格玛品牌的“SGMSF6环网柜”产品是因为其与普驰公司是关联公司,其是在为普驰公司进行产品宣传;

2017年7月4日及2017年9月25日两次组织证据交换时为其代理律师出庭,对于实际情况描述的不准确,2017年10月13日系其法定代表人出庭,故应以该次陈述为准。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希格玛北京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及2017年9月25日证据交换时已经认可的其在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相关商标标识的事实,属于其对己方不利的事实的自认,其虽于2017年10月13日反悔欲要推翻上述事实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且2017年9月25日希格玛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庭,故其给出的关于之前两次证据交换仅有代理律师出庭的解释,既无法律依据,也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希格玛北京公司在2014年7月取得其自有的第11701064号注册商标之前,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了“SGMSIEGAMA及图”商标;

在取得第11701064号注册商标之后,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所使用了第11701064号注册商标标识。

一审法院认为,普驰公司与希格玛珠海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根据市场需求,成立新企业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性质另行商议)”;

上述两公司于2007年3月24日签订的《希格玛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2007年合作工作计划》约定“希格玛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在原有合作基础上,达成在北京成立‘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共同研发、生产、销售高低压成套设备(110KV组电器、35KV成套设备、10KV中置柜、0.4KV成套设备)”;

希格玛珠海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向希格玛北京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M20070622的《授权书》最上方正中标注有“SGM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及“希格玛电气”字样,并约定有“本授权书声明: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本公司产品的商标使用权”;

普驰公司与希格玛珠海公司于2007年7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原《合作协议书》中‘SGMSF6’所有条款基础上补充双方合作生产及销售的SGM系列(110KV、35KV、10KV、0.4KV)所有成套产品、开关及零部件;

签订此协议后,北京地区所有客户订购的SGM品牌系列成套产品、开关及零部件的销售和发货均应以普驰公司或北京公司名义完成产品销售过程”;

在希格玛北京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中含有的加盖有希格玛珠海公司公章的第4758352号“SGMSIEGAMA及图”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其上显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12KV/24KV高压开关柜的设计、生产和服务,注册人为希格玛珠海公司,注册有效期限为2007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止;

希格玛北京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成立时发起人、投资人、股东包括普驰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德耀。

通过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一是希格玛北京公司以其含有“希格玛”字样的现有名称注册成立系经过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协商确认,因此,希格玛北京公司并非擅自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企业字号“希格玛”作为其企业名称。

二是希格玛珠海公司授权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的为编号为SM20070622的《授权书》上标注的以及希格玛北京公司工商注册资料中加盖有希格玛珠海公司公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上所标注的“SGM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授权范围包括希格玛北京公司生产、销售的“SGM环网柜”系列产品。

但鉴于希格玛珠海公司对希格玛北京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系基于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之间的合作,普驰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之间具有股权、产品生产销售合作等关联关系,故在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于2011年7月8日解除,普驰公司于2011年7月8日无权再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的品牌与商标开始,希格玛北京公司亦于该日之后无权再使用希格玛北京公司的“SGMSIEGAMA及图”商标。

因此,希格玛北京公司于2011年7月8日之前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系经过希格玛珠海公司授权,未侵害希格玛珠海公司任何商标权利。

自2011年7月8日至希格玛北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取得第11701064号商标期间,希格玛北京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超出了希格玛珠海公司授权期间,属于在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第4758352号“SGMSIEGAMA及图”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或误认,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希格玛珠海公司在2014年7月14日之前尚未取得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第132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希格玛北京公司在2014年7月14日之前的商标使用行为并未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

希格玛北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取得第11701064号商标之后,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但鉴于该使用行为超出了第11701064号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属于在与希格玛珠海公司享有权利的第4758352号、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第13263395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或误认,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但需说明的是,第4758352号商标于200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第11862924号商标于201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第12397742号商标于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第13263395号商标于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因此,希格玛北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之后的商标使用行为,自该日起即侵犯了希格玛珠海公司第47583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分别自2014年7月14日、2015年4月7日、2015年8月21日侵犯了希格玛珠海公司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第132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希格玛北京公司另于2016年、2017年在www.sgmbj.com及www.sgmbj.cn网站上标注“SGMSIEGAMA及图”商标和“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以及在相关产品配图中标注“SIEGAMA及图”商标,鉴于上述两网站含有对希格玛北京公司环网柜等产品的宣传内容,上述标识的使用,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涉案两网站中对于“SGMSIEGAMA及图”商标的使用,超出了希格玛珠海公司对希格玛北京公司的商标授权使用期限,“SGM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的显著部分“SIEGAMA”与第12397742号、第13263395号商标标识相同,故“SGMSIEGAMA及图”商标与该两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另与第4758352号及第11862924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希格玛北京公司的该商标标识使用行为落入上述四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类别,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或误认,故希格玛北京公司在涉案网站对“SGMSIEGAMA及图”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希格玛珠海公司第4758352号、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及第132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希格玛北京公司在涉案网站网页包括产品配图中对于“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的使用,超出了第11701064号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属于在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第4758352号、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及第13263395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或误认,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鉴于环网柜产品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第1186981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希格玛北京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环网柜产品上及在上述两网站中的相关商标标识使用行为,均未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第118698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希格玛”作为其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由于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张希格玛北京公司将希格玛珠海公司企业字号“希格玛”作为自身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该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依照法的溯及力的理论,除另有规定外,法不具有溯及力,应以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确定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即体现了上述理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故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亦应遵循上述理论及法律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法律修改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该法修改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涉及该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该法修改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本案受理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希格玛北京公司的企业名称截至本案审理期间仍在使用,故,依据法律的溯及力的基本理论及立法法相关规定,一审法院确定本案适用修改后的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一审法院前述认定,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含有“希格玛”字样的企业名称系经过希格玛珠海公司确认,并非擅自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企业字号,因此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希格玛”作为其企业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普驰公司是否存在故意为希格玛北京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希格玛珠海公司主张,普驰公司违反《合作计划书》约定,骗取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使用的《授权书》擅自成立希格玛北京公司,骗取希格玛珠海公司许可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涉诉注册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希格玛北京公司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侵权行为。

对希格玛珠海公司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希格玛珠海公司就其主张的两个所谓“骗取”行为没有提交任何事实依据,该主张所述情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且本案亦无证据证明普驰公司对希格玛北京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了帮助行为,故对于希格玛珠海公司关于普驰公司存在故意为希格玛北京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四、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普驰公司在575号案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SIEGAMA及图”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希格玛珠海公司第4758352号、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及第132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希格玛北京公司在www.sgmbj.com及www.sgmbj.cn网站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SIEGAMA及图”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希格玛珠海公司第4758352号、第11862924号、第12397742号及第132633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先是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之后又使用“SIEGAMA及图”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希格玛珠海公司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希格玛珠海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主张希格玛北京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SGMSIEGAMA及图”商标,而是仅主张希格玛北京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SGMSF6环网柜系列产品上使用“SIEGAMA及图”商标,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另鉴于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并未构成共同侵权,故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应就各自涉案侵权行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希格玛珠海公司要求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鉴于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希格玛”作为其企业名称并未构成对希格玛珠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对于希格玛珠海公司要求希格玛北京公司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希格玛”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要求希格玛北京公司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各自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现无证据证明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分别对希格玛珠海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的侵权获利,因此,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希格玛珠海公司涉案权利商标在相关行业内的知名度,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各自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及主观过错程度,环网柜产品的相关市场价格等因素,对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各自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酌情确定。

关于诉讼合理支出,一审法院将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酌情予以支持,并由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予以分担。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普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希格玛北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普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希格玛珠海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

四、希格玛北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希格玛珠海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

五、普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希格玛珠海公司合理费用50000元;

六、希格玛北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希格玛珠海公司合理费用50000元;

七、普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就其商标侵权行为为希格玛珠海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希格玛珠海公司申请,公布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普驰公司负担];

八、希格玛北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就其商标侵权行为为希格玛珠海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希格玛珠海公司申请,公布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希格玛北京公司负担];

九、驳回希格玛珠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希格玛珠海公司负担10000元,由普驰公司负担23650元,由希格玛北京公司负担23650元。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普驰公司提交其手绘的环网开关柜,用于证明其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的产品不同。

经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本院根据实际需要不再开庭审理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一审和二审提交的证据、一审开庭笔录和二审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的商品与被诉侵权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希格玛北京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西格玛珠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一审法院关于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责任的判决是否合适。

一、希格玛北京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希格玛珠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各方对使用标识近似性未提出异议,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被诉行为使用的商品是“环网开关柜”(简称环网柜),该设备起到开关控制功能。

希格玛珠海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0914群组的电器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

相比较而言,两种商品均属于电器(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构成类似商品。

这种情况下,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关于希格玛北京公司使用行为是否是对其注册的第11701064号商标的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高低压开关板”属于电子、电器通用元件,而环网柜商品属于电器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二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普驰公司的涉案商标使用行为超出了第11701064号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本院认为,“高低压开关板”属于电子、电器通用元件,环网柜商品属于电器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两种商品属于专业性较高的商品,尽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关联,但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更为关键的是,希格玛北京公司不仅使用了其第11701064号商标标志,还使用了希格玛珠海公司注册商标的标志,该使用明显是对希格玛珠海公司的商标使用。

关于普驰公司提出的在先使用权利。

经查,普驰公司和希格玛北京公司与希格玛珠海公司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已经被判决解除,而且希格玛珠海公司已经发函以货款拖欠为由禁止相关商标授权使用,一审法院据此未采纳普驰公司提出的有权继续使用品牌的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普驰公司的该理由不能成立,不能构成对商标侵权的充分抗辩。

因此,一审法院关于2011年7月8日之后希格玛北京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普驰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问题。

本院认为,尽管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在法定代表人、高管等方面具有关联,属于关联公司,但从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看,没有证据证明普驰公司为相关行为提供了帮助或便利而构成共同侵权。

至于普驰公司帮助成立希格玛北京公司,与希格玛北京公司后续商标侵权行为并无直接关联。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二、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希格玛珠海公司认为,严徳耀、范玉珍使用伪造的申请材料注册成立了希格玛北京公司,普驰公司对此提供了帮助;

加之希格玛北京公司成立后使用“希格玛”作为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构成使用希格玛珠海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希格玛珠海公司和普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明确显示,双方根据市场需求,成立新企业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性质另行商议)。

随后,两方在《希格玛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普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合作工作计划》中约定,在原有合作基础上,达成在北京成立“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共同研发生产销售相关设备。

此后,希格玛珠海公司向普驰公司出具的SM20070622《授权书》声明,授权希格玛北京公司具有本公司产品的商标使用权。

在针对《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中,希格玛珠海公司同意,北京地区客户订购的相关产品均以普驰公司或北京公司的名义完成。

本院认为,尽管希格玛珠海公司对希格玛北京公司注册时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希格玛北京公司的成立曾经得到希格玛珠海公司与普驰公司协商一致,且出具了多份协议对希格玛北京公司进行授权。

从希格玛北京公司成立到《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被判决解除,没有证据显示希格玛珠海公司对希格玛北京公司成立和运行提出异议。

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严德耀、范玉珍或普驰公司在希格玛北京公司注册成立时,或其后字号商业使用,是明确违反了希格玛珠海公司和普驰公司达成的协议。

这种情况下,希格玛北京公司的成立和字号使用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三、一审关于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责任的判决是否合适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希格玛北京公司和普驰公司分别存在侵犯希格玛珠海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当利用了他人商标承载的商誉,并造成市场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损害赔偿等责任。

希格玛珠海公司关于一审判决中责任的内容及数额认定并未提出充分反证,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方式和损害赔偿及合理支出数额的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此外,尽管希格玛北京公司的成立和普驰公司有关联性,但在案证据显示两者的侵权行为主体明晰,没有证据证明具体侵权行为发生时两者存在共同侵权的因素,故一审法院未认定两者构成共同侵害商标权并无不当,希格玛珠海公司关于要求两者承担赔偿连带责任不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万三千一百元,由上诉人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五十元,由上诉人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上诉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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