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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源江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知民初2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源江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源江路营业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知民初2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4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源江路营业厅,经营场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源江东路。

经营者:杨巍。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源江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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