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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江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民初1064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江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江南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1064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53805。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江南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人民北路1008号中威商业广场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D。

法定代表人:刘迪秀。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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