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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亚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516号
案件名称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亚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亚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二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16号原告:刘丙炎,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台湾科技园B1-2#。

法定代表人:曹伟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1755弄1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季忠,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二厂,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史家河工业园区,负责人李小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亚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二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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