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1002民初560号原告:梁万勇,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58-2005。
法定代表人:王海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英,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俏佰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天苑4幢301室E区。
法定代表人:庄焰。
被告:西藏俏佰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乃东路90号综合楼四楼办公室02房。
法定代表人:庄焰。
被告:广州市中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三东大道铁山河路美东工业园锦华楼六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旭。
被告:鲁淑芳,女,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花,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芬,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梁万勇、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俏佰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藏俏佰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鲁淑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梁万勇、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万勇、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万勇、无锡市草本季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