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铁东区楠峰便利店,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23-2号。
经营者:程淑珍。
被执行人:程淑珍,女,汉族,1973年5月2日生。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东区楠峰便利店、程淑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辽0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辽0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