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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青01知民初94号
案件名称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青01知民初94号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7174941Y,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3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荣长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059108286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锦程嘉苑1号楼10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第1687940号、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微信、户外广告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华美”字样;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在青海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判令被告因侵害商标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0元,因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200000元,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100000元,以上合计10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1年1月6日,主要从事医疗机构经营、医疗机构项目投资,是我国西南首家新三板上市牙科企业。

原告持有的第1687940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医疗诊所、牙科”,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12月21日至2011年12月20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于2015年11月27日转让给原告。

原告持有的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芳香疗法、疗养院、休养所、护理(医务)、心理专家”,注册有效期限为2005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于2015年11月27日转让给原告。

自1995年第一家口腔门诊部在都江堰建立以来,华美牙科不断发展壮大。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在成都、重庆等地拥有33家连锁门店。

原告以赞助赛事、户外广告、电梯广告、参加展览等形式为“华美”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并投入巨额广告费用。

华美牙科获得“服务质量消费者满意单位”“质量先锋医院”等荣誉。

“华美”商标在牙科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授权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整形医院/医疗美容医院、整形外科”服务上使用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

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2002年11月20日的华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

2011年10月21日,该门诊部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升格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至今。

2012年3月14日,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成立,成为整形行业的先锋和旗舰。

华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自2002年11月20日成立起持续使用“华美”商标,门诊部升格为医院后,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持续使用“华美”商标,“华美”商标在整形行业的使用已有十八年历史。

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及其前身为“华美”商标投入巨资,通过路牌广告等形式进行了大量宣传。

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为“华美”商标投放广告的金额累计达数亿元。

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获得“最具信赖广东高端整形美容机构”“年度优秀医疗技术整形美容机构”等荣誉。

“华美”商标在“整形医院、整形外科”服务上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全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整形行业的金字招牌。

2019年1月18日,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19年3月28日,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均为10年,许可使用费均为6000000元。

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华美”商标在整形行业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

被告成立于2013年3月1日,为整形美容机构。

被告在经营场所、网站、微信、户外广告上使用“华美整形”“华美口腔”“华美/肌肤奥义”等,属于对“华美”商标标识的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原告“华美”商标经过多年诚信经营和广告宣传,在牙科和整形行业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将“华美”文字商标性使用在与原告“华美”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导致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687940号、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华美”商标在牙科上使用达20余年,在整形行业使用达18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华美”为原告高知名度的商标,仍将“华美”作为其字号注册使用,经营整形和牙科服务,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华美”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是华美整形美容连锁品牌机构中有实力的代表之一。

”“以连锁模式在西北地区进行辐射式发展,与保定华美、宁夏华美构成我国西北地区美容整形行业不可撼动的‘铁三角’!

”“品牌连锁-设有多家华美整形美容机构连锁协作模式”的宣传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虚假宣传,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原告提交的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1687940号及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证书、变更证明、转让证明、续展证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转系统函(2015)4647号文件、华美牙科所获荣誉材料、四川省高科技产业化协会证明、华美牙科病历、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736号、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0411号决定、广告合同、参展合同、发票及监测报告、媒体报道及(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1744号公证书、原告审计报告(2013-2018)、华美牙科连锁门店表及(2019)厦思证内字第11288-11316号公证书、“华美”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商标授权确认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天河区卫生局证明、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获得荣誉相关材料、2013-2020年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样板、(2019)粤广黄埔第6540、6938、6839号及(2019)厦思证内字第11469号公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发票、被告基本信息、(2019)粤广南粤第17173、19245、19246号保管证书及内容、律师函、快递底单、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广州银行电子回单、华美牙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杂志、企业信用信息、(2019)青恒源证经字第383号公证书,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的注册登记及经营情况1995年10月1日,华美牙科诊所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荣长根,诊疗科目为口腔,登记地址为四川省都江堰市××街。

后该华美牙科诊所变更为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

2011年1月6日,成都星华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

2013年3月14日,成都星华美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成都星华美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0日,成都星华美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机构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文具用品、工业美术品、知识产权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有效期限经营)、生产医疗器械(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有效期限经营)、医药信息咨询。

2015年7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股转系统函[2015]4647号文件,同意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川省高科技产业化协会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的证明显示,原告是一家从事口腔种植、修复、治疗、义齿研发和生产为一体的连锁化集团公司,于2015年成功挂牌新三板上市。

目前,华美牙科已在成都甚至周边城市设有19家口腔医疗机构、2个义齿加工厂、1家商贸公司,十多年来多次被评为“全国口腔美容义齿加工示范基地”“四川民营口腔发展典范”“服务质量消费者满意医院”,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民营口腔分会四川总干事单位、四川省口腔医学会常务理事单位、世界医学美容大会植牙美齿科技学术研究基地、卫生部“健康家园口腔保健”知识科普宣传基地、全国口腔疾病科学检测与规范治疗定点医院,担负四川种植牙临床医生技术培训与教学交流。

2013年至2016年,该公司连续四年在牙科门诊、牙科医院中营业收入、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省内同行业排名第一。

截至2019年9月19日,原告已在四川省成都市、达州市、重庆市等地拥有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华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等连锁门店33家,均为原告参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除成都卫仕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成华建设路口腔门诊部以外,其余门店名称均含有“华美”字号。

2.案涉商标的注册、使用情况2001年12月21日,第1687940号商标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医疗诊所、牙科,注册人为华美牙科诊所。

2011年10月27日,该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

2012年5月31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

2015年11月27日,该商标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原告。

2005年7月21日,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芳香疗法、疗养院、休养所、护理(医务)、心理专家,注册人为华美牙科诊所,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

2012年5月31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

2015年11月27日,该商标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原告。

华美牙科2002年门诊病历中已经使用第1687940号商标。

2015年3月31日,案外人吴×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原告第3588191号第44类“华美”商标在“按摩(医疗)”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2016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吴×的撤销申请,第3588191号第44类“华美”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2018年1月11日,案外人阳×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原告第1687940号第42类“华美”商标在“医疗诊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2018年9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阳×的撤销申请,第1687940号第42类“华美”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2019年1月18日,原告与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告授权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医院(限于整形医院/医疗美容医院,不包括牙科医院、口腔医院)、整形外科”服务项目使用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许可使用地域为广东省范围内,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1月18日至2028年12月31日,许可使用费为6000000元。

2019年9月25日,原告及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投资人荣长根出具商标授权确认书,声明2015年11月27日之前,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华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使用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的行为,已取得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投资人荣长根的同意,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投资人荣长根予以认可。

2015年11月27日至2019年1月17日期间,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的行为,已取得原告的同意,其予以认可。

另,华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于2002年11月20日成立,后于2006年10月申请由广东省广州市××路、159号迁址至广州市××道并在此地址执业。

2011年10月21日,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经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批准进行执业。

2012年3月14日,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成立。

2019年3月28日,原告与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告授权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医院(限于整形医院/医疗美容医院,不包括牙科医院、口腔医院)、整形外科、头发移植”服务项目使用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许可使用地域为河南省范围内,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许可使用费为6000000元。

3.原告及其授权单位的广告宣传及所获荣誉(1)原告的广告宣传及所获荣誉原告自2011年起分别在地铁LCD电视屏、地铁隧道、中国移动12580生活播报、电梯、人行通道门禁、新闻媒体网站、《健康大本营》节目、社区灯箱、电影院、写字楼、酒店、机场、汽车站、广场、网络移动端APP、校园BBS论坛等发布广告,并参加了中国(西部)第15届国际口腔设备与材料展览会、西部国际口腔展。

原告的关联公司还通过百度推广进行广告宣传。

2013年5月21日,《华美牙科“种立得”口腔健康形象代言人选拔赛》一文在成都商报网站报道。

2013年6月19日,《华美牙科种立得蓉城种牙新选择》一文在中国经济网报道。

2015年9月,网易财经、搜狐等网站对“华美牙科新三板挂牌上市”相关新闻进行报道。

2016年3月16日,新闻“华美牙科与川北医学院达成校企合作”在四川和讯网报道。

2016年6月24日,新闻“华美牙科2015年营收4612万元净利润增长128%”在网易财经报道。

2016年7月5日,新闻“川北医学院授予华美牙科口腔临床实习基地”在新闻快讯网报道。

2016年10月15日,新闻“华美牙科龙泉店开业华西专家现场义诊受热捧”在中国新闻网四川页报道。

2016年10月18日,新闻“华美牙科160万现金收购华美口腔40%股权”在中国网报道。

2016年11月16日,新闻“华美牙科新三板募资5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在网易财经报道。

2016年11月30日,新闻“种植临床化繁为简国际种植牙学术论坛圆满落幕”在搜狐网报道。

2013-2018年,原告广告宣传费用为2013年度2170760.04元、2014年度3355678.93元、2015年度3645640.89元、2016年度7669156.78元、2017年度15823934.91元、2018年度12162061.20元。

2005年3月15日,“华美牙科”获评“服务质量消费者满意单位”。

2006年1月20日,四川省成都华美牙科技术有限公司被健康家园-医学科普进万家10年大行动组委会确定为成都市唯一“健康家园-口腔保健”科普宣传基地。

2006年2月,“华美牙科”获评“质量先锋医院”。

2009年12月,华美牙科被全国健康工程组委会、中国名医协会、中国医疗医药管理协会评定为全国口腔疾病科学检测与规范治疗定点医院。

2011年1月,成都华美牙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度四川最佳雇主调查评选活动中获评“四川最佳雇主”。

2011年5月,四川华美牙科连锁被授予“植牙美齿科技学术研究基地”,成都华美牙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中华医学会医学美学与美容学分会授予“全国口腔美容义齿加工示范基地”。

2012年1月,华美牙科植牙美齿连锁集团在2011年度四川最佳雇主调查评选活动中获评“四川最佳雇主”。

华美牙科植牙美齿连锁成为“国际种立得快速植牙基地”。

2013年10月,成都华美牙科连锁集团被中国MBA毕友会授予“MBA毕友口腔健康基地”。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获“2016中国年度最佳雇主提名奖”。

2017年1月,“华美牙科”在龙河社区2016年表彰大会中被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龙河社区筹备组授予“热心公益企业”。

(2)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及所获荣誉2009年至2019年,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户外、公交车、出租车、《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报纸、期刊、网络、广播、影视、印刷品、地铁、机场灯箱、电视等媒体发布广告,并投入相应广告费用。

其中,百度推广费用为2012年13873800元、2013年24248200元、2014年30686800元、2015年43386900元、2016年40245700元、2017年56508200元、2018年47242100元、2019年15226800元。

《医学美学美容》杂志2009年11月号、12月号、2010年2月号、4月号、5月号刊载“华美整形美容广州”相关广告。

2011年2月26日,新闻“中国整形美容行业首部‘责任宣言’在广州诞生”在新华网报道。

2014年9月11日,新闻“2014中国医师协会脂肪整形美容峰会来袭”在凤凰网资讯报道。

2015年6月9日,新闻“中国首档励志整形真人秀《U美人》全球海选启动”在腾讯·大粤网报道。

2016年4月27日,新闻“广州华美正品联盟·打击三非‘遇见美丽’万人微整公益行动正式启动”在医学美容网站发布。

2016年5月11日,新闻“遇见美丽,万人微整公益援助行动”在医学美容网站发布。

2016年6月7日,新闻“公益·毁容母亲公益救助新闻发布会今日举行”在医学美容网站发布。

2017年9月26日,新闻“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第二期‘访贫廉江助学行’助学金发放暨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中秋慰问活动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第二期”在湛江妇女网报道。

2018年8月4日,新闻“爱心企业捐款救助如有需要还提供美容服务”在广东新快网报道。

2019年1月18日,新闻“广州华美整形荣获第八届中国公益节最具责任品牌奖”在莞讯网报道。

2019年1月21日,新闻“广州华美被中整协评为广州首家全国5A医疗美容医院”在市场信息网报道。

2019年1月22日,新闻“广州华美荣获第八届中国公益节‘最具责任品牌奖’”在广东新快网报道。

2019年3月15日,新闻“2019正品牌联盟‘警惕微整变危整’”在华声晨报网报道。

2009年1月,“广州华美医疗美容”获评“2008年度最具信赖广东高端整形美容机构”。

华美整形美容医院被凤凰网评为“凤鸣天下2012年度最受消费者信赖整形美容医疗机构”。

2014年1月,广州华美美容医院获评“2013全国健康行业最具影响力美容机构”“年度最佳服务整形美容机构”。

2015年3月20日,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被授予“华南指定乳房安全修复示范医院”。

2018年10月30日,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被环球国际小姐中国区大赛广州赛区组委会授予“第45届环球国际小姐中国广州赛区形象升级暨战略合作伙伴”。

2019年1月,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被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评为AAAAA级医疗美容医院,有效期自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

4.被告的注册登记及经营情况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019年7月1日生成),被告于2013年3月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登记住所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锦程嘉苑1号楼101、201室,经营范围为医学整形美容科、皮肤美容科、中医美容科、美容牙科、麻醉科、检验科、B超、心电图、急救室(以上项目凭卫计委部门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至2018-01-21日止)(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报告“行政许可信息”显示,西宁市卫生局许可被告经营“医学整形美容科、皮肤美容科、中医美容科、美容牙科、麻醉科、检验科、B超、心电图、急救室”,许可有效期自2013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1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之2016年度报告显示,该年度被告资产总额为197000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880000元,营业总收入10190000元,利润总额-410000元,营业总收入中主营业收入10190000元,净利润-410000元,纳税总额260000元,负债总额-920000元。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首次联系被告,由曾在被告公司工作的人员告知该公司已经停止营业。

后至被告登记的住所地向其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核实前述员工所称停业情况属实。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已经停止营业的事实也不持异议。

5.被告使用“华美”的相关情况(1)被告经营场所对“华美”的使用原告使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平台的“手机拍照”功能进行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

经查,原告提交该公证处保管的电子数据信息显示:所拍摄建筑物约二、三层中间位置悬挂“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字样,门头为“华美整形”,一入口处竖向标牌标识“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橱窗照片显示“华美整形博士联盟专家团”字样。

此处入口旁边,有“华美口腔”入口,并标识“华美口腔正门”字样。

该建筑物旁,设有“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户外广告喷绘。

西宁市城西区盐湖巷6号锦程嘉苑小区车库自动起降杆设有“华美整形”电子广告。

(2)被告网站对“华美”的使用原告使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云”电子数据保管平台的“见证实录”功能进行了电子数据保管,并向该公证处申请出具电子数据公证保管证书。

经查,原告申请保管的电子数据信息显示:被告网站(www.xnhm0971.com)上有被告公司名称“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

客服对话框有“西宁华美小倩正在和您进行对话”“在华美遇见最美的自己”“这里是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等文字。

网页使用“华美/肌肤奥义解密”“华美暑期变美季(活动时间2018年7月1日-7月31日)”“华美微整形”“在华美·遇见最美的自己”“华美医师”“华美环境”“华美器材”“华美经典蝶变案例”“华美媚眼亮瞳术”“华美定制专属你的魅力双眸”“华美综合隆鼻”“华美经典服务项目”“西宁华美整形母亲节献礼全城(活动时间2018年5月12日-5月14日)”等文字。

首页下无痛脱毛、紧肤除皱、净肤祛斑、鼻整形失败修复、眼鼻专场、眼部综合整形、眼部整形、鼻部整形、面部整形、胸部整形等页面最后均有“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字样及简介。

网站“关于我们”介绍:“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是华美整形美容连锁品牌机构中有实力的代表之一。

是青海具有医疗美容医院资质的整形机构,凭借雄厚的医资力量,不断扩大规模。

以连锁模式于我国西北地区进行辐射式发展,与保定华美、宁夏华美构成我国西北地区美容整形行业不可撼动的‘铁三角’!

品牌连锁-设立多家华美品牌整形美容机构连锁协作模式。

”(3)被告微信平台对“华美”的使用原告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保管的电子数据信息显示:在搜狗微信中搜索“西宁华美整形”,搜索结果为“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微信号:×××”及“西宁华美整形,微信号:×××”。

上述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使用“华美年中大促”“华美明星盛典”“遇见华美预见更美”“西宁华美整形”“在华美遇见最美”等字样。

6.其他相关事实2019年2月26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687940号、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于律师函送达之日起7日内与原告协商解决相关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案涉第1687940号及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侵权行为:1.在经营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户外广告等处大量使用“华美”文字标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3.在网站中虚假宣传“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是华美整形美容连锁品牌机构中有实力的代表之一。

”“以连锁模式于我国西北地区进行辐射式发展,与保定华美、宁夏华美构成我国西北地区美容整形行业不可撼动的‘铁三角’!

品牌连锁-设立多家华美品牌整形美容机构连锁协作模式。

”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院逐一评析如下:(一)关于被告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原告的第1687940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医疗诊所、牙科,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芳香疗法、疗养院、休养所、护理(医务)、心理专家。

被告作为一家整形美容医院,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医学整形美容、皮肤美容、中医美容、美容牙科。

据此,第一,第1687940号注册商标由图形和“华美”文字组成,其中“华美”文字易于呼叫,是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故被告在经营场所使用“华美口腔”标识,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又,因整形美容与牙科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被告在整形美容服务上使用“华美”字样,不构成对第1687940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第二,根据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及被告的经营范围,被告使用“华美”字样的服务与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构成相同。

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户外广告中突出使用“华美”标识,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更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产生市场混淆。

据此,被告在整形美容服务上商标性使用“华美”字样的行为构成对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的侵权。

(二)关于被告擅自使用“华美”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首先,第1687940号及第3588191号“华美”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被告的成立时间,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以“华美”作为字号,侵犯注册在先的商标专用权。

而基于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受让取得案涉两个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故原告有权对受让案涉注册商标以后的侵权行为依法主张权利。

其次,第1687940号及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和长期大量的广告宣传,分别在国内牙科、医疗美容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被告将案涉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标识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被告在网站中虚假宣传的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网站中宣称“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是华美整形美容连锁品牌机构中有实力的代表之一。

”“以连锁模式于我国西北地区进行辐射式发展,与保定华美、宁夏华美构成我国西北地区美容整形行业不可撼动的‘铁三角’!

”“品牌连锁-设立多家华美品牌整形美容机构连锁协作模式。

”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被告的上述宣传虽有不实之处,但内容并不涉及原告,且原告也并不从事医疗美容整形业务,加之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利益因被告的宣传行为受损,故原告主张被告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另,应当指出的是,被告的经营行为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及诚信原则,其不实宣传行为应立即改正。

(四)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虽然原告提供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证明其与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洛阳华美爱星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为6000000元/10年,但上述两家公司的授权许可使用地域为广东省和河南省,与被告住所地青海省在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公众消费能力等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故本案不宜参考上述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

综合考虑原告两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具体行为、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相应后果、被告的经营地点、经营情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认为赔偿数额依法酌定为40000元较为合理。

同时,原告关于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1687940号、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户外广告等处使用“华美”字样的诉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华美”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间、经营实况、影响范围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鉴于在认定被告因其商标侵权行为而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时,已经考虑了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故此节不作重复计算。

同时,原告关于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作为字号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

第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没有举示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或商誉受损等后果,故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1687940号及第3588191号“华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户外广告等处使用“华美”字样;

二、被告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华美”字样;

三、被告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及因被告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支付(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38000元,剩余242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尹菲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岳文伟书记员 王维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本解释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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