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508号 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光裕路143号朗庭2幢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05672677。
法定代表人:肖若旦。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浙江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百雅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47幢1单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0KU7Y。
法定代表人:石艳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百雅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