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68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育华,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刘育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