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知民初6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春明,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春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