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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渭区东升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5民初2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渭区东升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临渭区东升名烟名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民初2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渭区XX酒店,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与西南京路十字东南角。

经营者:王占礼。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XX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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