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54号原告:昆山亚比斯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廖国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刚,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崂山五村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郑刚,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山亚比斯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昆山亚比斯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山亚比斯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亚比斯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10.50元,由原告昆山亚比斯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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