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13号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樱桃沟社区樱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昶兴盈电子厂,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建安路福园二路交汇处2号厂房第二层西。
经营者:郑亚玲。
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昶兴盈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721018898.0、名称:一种新型手机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乐业之吻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