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6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妆典化妆品店,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中正街79号。
经营者:周洪。
被告:四川羽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3栋2单元7楼9号。
经营者:管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洪雅县妆典化妆品店、四川羽喆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第2、3项诉讼请求金额,请求赔偿数额由起诉时的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后原告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