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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雪芳与李春林、大润发玛特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422民初3018号
案件名称邹雪芳与李春林、大润发玛特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雪芳;大润发玛特控股有限公司;李春林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22民初3018号原告:邹雪芳,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润发玛特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永怡家园新华三村29幢10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P。

法定代表人,张乃标,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春林,男,1976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邹雪芳与被告大润发玛特控股有限公司、李春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雪芳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润发玛特控股有限公司、李春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雪芳要求撤回对大润发玛特控股有限公司、李春林的起诉,是其自愿处分其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雪芳撤回对被告大润发玛特控股有限公司、李春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邹雪芳负担。

审判员  张传宏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晴雪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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