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92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慧民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288号(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B区1072号)。
经营者:史新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二轻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慧民装饰材料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