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414号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飞跃科创园32幢。
法定代表人:ANGTUANBOON(翁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华鼎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东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儿。
被告:浙江特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坡路518号7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玲云。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鼎时装有限公司、浙江特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杭州华鼎时装有限公司、浙江特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因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