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301号 原告:倍爱你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92-07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萍、易智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杭州美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楚天路270号1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储金华。
原告倍爱你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美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倍爱你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倍爱你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倍爱你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倍爱你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