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31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夏植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孙楼街道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孙楼支行附近。
经营者:赵雪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亮,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赵雪美配偶,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夏植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后收取308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