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672号 原告:张海军,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昆鹏,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君,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原告张海军与被告罗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张海军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海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