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执1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靖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翔萍,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梅,女,汉族,1994年11月10日生。
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苏1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杨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后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0元、案件受理费4756元、公告费560元;被告杨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扬子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因被执行人杨梅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杨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杨梅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梅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6月8日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梅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
4.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梅及其配偶陈成户籍所在地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梅及其配偶陈成名下不动产信息。
5.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至被执行人杨梅户籍所在地兴化市进行实地调查,向当地居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杨梅高消费。
7.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杨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20年5月2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执行措施,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该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系被执行人杨梅负有的执行义务。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杨梅,其未能到庭;
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梅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
本案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杨梅民事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杨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