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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闽侯县南通幻姿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73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闽侯县南通幻姿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闽侯县南通幻姿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3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南通幻姿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福通路88号天泽奥特莱斯城市广场A区一层A167-A170。

经营者:郭晓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闽侯县南通幻姿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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