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30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XXX。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宝岛眼镜连锁长春村店,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长春村长泰大酒店三号楼西面一楼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621XXXX。
经营者:张南英,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山湖区宝岛眼镜连锁长春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