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152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雨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民盛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凌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雨燕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雨燕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雨燕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