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83民初173号之三原告:浙江澳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洛隆路368号18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3608239W。
法定代表人:李红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初,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仁朋,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康康,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璐萍,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强,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澳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仁朋、王璐萍、吕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便是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澳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0元,由浙江澳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