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84号 原告:杨永台,男,台湾人,1950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台湾居民居住证号码830000195008100039。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瑜舟,宁波鄞州全方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苍南县道恩亚克力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陈南村路西8号。
经营者:陈道恩,男,1980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杨永台诉被告苍南县道恩亚克力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杨永台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