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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台与苍南县道恩亚克力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984号
案件名称杨永台与苍南县道恩亚克力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永台;苍南县道恩亚克力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84号 原告:杨永台,男,台湾人,1950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台湾居民居住证号码830000195008100039。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瑜舟,宁波鄞州全方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苍南县道恩亚克力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陈南村路西8号。

经营者:陈道恩,男,1980年5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杨永台诉被告苍南县道恩亚克力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杨永台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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