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13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风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桥头大街。
法定代表人:葛拂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风来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风来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风来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