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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万睿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91民初328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万睿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睿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328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万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瑞大道188号2栋8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天才,职务不详。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睿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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